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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原则本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的指导下使用。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使用。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诊疗机构。二、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一)医疗机构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审核特医食品资质,仅允许将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本机构特医食品供应目录。(二)医疗机构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对本机构特医食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三、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三)医疗机构要在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特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特医食品处置制度等。(五)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开展特医食品使用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以及特医食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严格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可根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医食品使用建议。规范指导适用人群使用特医食品,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食品详情和非药品属性,是否有可替代的食品或药品,如使用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七)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特医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一旦知悉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特医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并封存该食品、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四、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九)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查验特医食品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对食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十)医疗机构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标识清晰醒目。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销售信息(包括患者信息、特医食品名称、规格、价格)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时限要求参照病历。(十一)规范收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管理,将特医食品销售和使用项目纳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十二)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8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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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构建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全链条监管体系,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附件2)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sjgy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饮片附录意见反馈”。 附件: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8月31日附件1.docx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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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GAP延伸检查结果的通告(2026年 第64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7月组织对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气血康口服液开展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被检查主体中药产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检查结果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气血康口服液(批号:WGG2604)鲜三七(批号: BY-GAP-007-02260101)云南白药集团三七产业有限公司203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盘龙乡新寨村经度:E104.3637纬度:N23.4786符合要求粉葛(批号:GAP20251201)藤县乐美葛业专业合作 社200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和平镇龙塘村经度:E110.6213纬度:N23.5136符合要求人参(批号:GAP20251201)吉林兴参实业有限公司1000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额穆镇民众村人参GAP基地、敦化市江南镇车站村人参GAP基地A8:经度:E128.5563纬度:N43.4355A9:经度:E128.1328纬度:N43.2712A10:经度:E128.1477纬度:N43.2614A11:经度:E128.1324纬度:N43.2657A12:经度:E128.1402纬度:N43.2671A13:局度:E128.1025公度示N43.2496A13:经公法E128.1116纬度:N43.2423符合要求黄芪(批号:GAP20260401)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1442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梅川镇车路村黄芪GAP基地经度:E104.1401纬度:N34.5312符合要求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气血康口服液(批号:WGG2605)鲜三七(打号宋BY-GAP-007-03260114药产业白深集团三七产业有限公司203 南 文山州砚山县盘龙乡新寨村 度:E104.3637 体N23.4786符合要苗深葛(批号:GAP20251201)圳县乐美葛业康业合作 )200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和平镇龙塘村经度:E110.6213纬度:N23.5136符合要求标识(批号:GAP20260101)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600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东汤镇东河村人参GAP基地经度:E124.3212纬度:N40.3764符合要求黄芪(批号:GAP20260101)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 公司1014.7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贡井镇大坪山村、吕家岘村 、地湾村、中连川乡中连川村黄芪GAP基地经度:E104.4311纬度:N36.0546符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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