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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解读:《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23

  • 发布时间:2024-08-23
  • 政策类型:政策解读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键字:【其他,ESG,环保,碳排放】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湖北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hubei.gov.cn/xxgk/hbzcjd/zcjdjgh/202408/t20240823_5314050.s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2023年12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2月29日,王忠林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30号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为我省修订办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方式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举措。自2011年被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以来,我省持续探索创新、深耕区域碳市场建设,累计配额成交量、成交额在全国区域碳市场中占比超过40%,很多制度设计和工作经验被国家认可并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中吸收,这也是中碳登落户湖北的重点考虑和基础保障。

2020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并对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出台于2014年,部分条款与国家管理办法有出入,亟需对照进行修订。同时,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发电行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我省区域碳市场交易量、份额呈下降趋势,面临着市场萎缩、流动性减弱等问题。为进一步降低市场纳入门槛,扩大行业覆盖面,提升交易活跃度,巩固我省区域碳市场的领先地位,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重点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以及激励约束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规章名称。为与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参照上海、广东、深圳、福建等地政府规章名称,突出区域碳市场发展定位,将规章名称由《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管理体制。根据2018年公布的《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调整到省生态环境厅。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对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据此,办法规定:一是省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市(州)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二是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活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具体工作。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发改、经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三)关于碳市场建设。一是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年温室气体排放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企业已建立能耗统计报送机制。参照广东、上海、重庆等地纳入标准,结合我省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和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状况,将工业企业纳入门槛由年温室气体排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调整为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就调整工业企业纳入标准作了衔接规定。二是扩大行业纳入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数据中心等消费侧非工业行业与传统八大“两高”行业并列纳入重点推进节能降碳领域。根据非工业企业碳减排工作情况,按照循序渐进原则,明确非工业企业纳入标准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报省政府批准。三是着力提升交易活跃度。细化了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碳排放配额重新核定制度,创新设计了碳排放配额预发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制度,完善了碳排放配额缴还、注销等制度。四是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同时严格交易要求,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五是着力提高排放数据质量。完善了排放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细化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制度、报告核查和复核制度,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坚实数据基础。

(四)关于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方面,通过加强资金、政策支持,鼓励开展碳金融创新、国有企业率先减排等措施,为碳市场发展壮大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办法正确有效实施。

办法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市州县和政府工作部门,要切实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我省区域碳市场发展优势,进一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扎实落地,推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加快湖北绿色发展。

编辑:蔡佳圆

责编:李  茜

审核:姚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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