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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字:无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114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的审核工作,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及有效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焱
联系电话:0471-4507112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公示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发布站点:广东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广东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四川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四川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四川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四川省药监局 2026-04-02
发布站点: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02
发布站点: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12-04
发布站点:国务院 2025-06-28
发布站点:国务院 2020-11-13
发布站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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