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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的公示

阅读量:15

  • 发布时间:2026-03-11
  • 政策类型:政府文件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mpa.nmg.gov.cn/zfxxgkzl/fdzdgknr/bmwj/tzgg_16813/202603/t20260311_2872592.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114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的审核工作,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及有效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焱

联系电话:0471-4507112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公示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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