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详情
《黑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阅读量:15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政策类型:政策解读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黑龙江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drc.hlj.gov.cn/drc/c111446/202508/c00_31866608.s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分享:

近日,省数据局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的要求、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可控性强等特点,是推进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有效抓手。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202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登记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各省数据管理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28条第一章总4条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和遵循原则等,规定登记机构为省、设区的市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登记平台为省数据管理部门建设的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第二登记要求5条,明确应当和鼓励登记的范围,划分省数据管理部门、各市(地)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提出要求。第三登记程序9条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流程,明确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工作要求,列举不予登记情形,规定登记公示、异议处理、结果发放、有效期和续展要求等。第四登记类型5条,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四种登记申请类型及其办理流程。第五监督管理3条,明确数据管理部门应对登记机构进行评价监督,登记机构应对登记主体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列举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的可能违规行为。第六附则2条,明确了施行日期、《细则》解释机关等内容。 

政策来源:https://drc.hlj.gov.cn/drc/c111444/202508/c00_31866605.shtml

责任编辑:办公室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
热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