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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阅读量:16

  • 发布时间:2025-10-23
  • 政策类型:通知公告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云南省医保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云南省医保局

原文链接: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5676

摘要:

详细内容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决定新增和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激光除皱术”等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详见附件2)。

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备开展相关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在执行价格前一周,需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电子屏幕、医疗机构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消费。在价格纠纷和收费投诉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当患者对项目价格存在异议或提出收费投诉时,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主动与患者沟通,详细解释价格构成、收费依据等内容。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此类问题,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回应患者的诉求。若患者及社会舆论对项目价格存在异议,经沟通解释仍无法消除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价格构成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五、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激光除皱术”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链接:《关于新增和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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