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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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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8
  • 政策类型:新闻动态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云南省科技厅

原文链接:http://kjt.yn.gov.cn/html/2026/tongzhigonggao_0428/3012505.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省外院士、专家对云南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专家深入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持续提升云南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4月7日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全面提升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省外院士、专家对云南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省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旨在围绕云南“三大经济”(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持续提升云南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聚焦重点、外引内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主要负责工作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部门(单位)共同组建。

第五条 工作站管委会下设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作站推荐部门是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负责申报工作站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工作站合同书;开展工作站建设监督;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站单位承担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方案、工作成果收益分配方案等,并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单位及项目实际,筹措相应资金,落实工作站建设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

(三)建立健全与工作站建设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配合工作站办公室、院士专家所在主管单位和所属行政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好其所在单位、合作建站单位的关系;

(五)按要求提交工作站建设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自评(评价)报告、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六)积极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等。

第八条 工作站的职责:

(一)针对我省特色优势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

(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云南科技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五)依法依规开展其他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九条工作站负责人是工作站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工作站组织、协调、运行等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工作站建设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工作站目标任务及验收;合理合规管理使用工作站经费;及时报告工作站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据实填报工作站建设管理所需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关键科技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品种等;

(二)加速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和产业化,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实施科技惠民行动;

(三)搭建合作创新平台,获取知识产权,争取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申请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社会信用记录和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已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3年(含)以上的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保障;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申请建站的医疗机构,引进先进临床医疗技术方法并转化临床应用,围绕患者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和医疗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建站单位引进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属于建站单位亟需紧缺,短期内无法培养;

(三)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工作站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工作站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审;通过审议的报请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对有关前沿领域或紧缺急需的工作站,建站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进行。

第十五条对工作站进行立项评审,择优批准建设。对通过批准建设的工作站,将以院士专家姓名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院士工作站”或“云南省XX专家工作站”。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工作站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建站单位要和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在新技术研发、新装备研制、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等方面,至少取得1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至少有1项先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应用;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第十七条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到滇进站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建站单位负责统计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到滇进站工作情况,并在每年度的工作站建设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工作站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合同书内容的,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对工作站予以终止:

(一)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进站工作时间未能达到规定的时间要求;

(二)建站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

(三)建站单位因不可抗因素或主观因素未能履行合同书任务,导致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

(四)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五)其它应予以终止的情形。

工作站终止后,建站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五章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对审定批准的工作站,每个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180万元的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拨付;每个专家工作站给予总额90万元的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建站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经费按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以上《细则》中“其它经费”按照现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做到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建站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站单位在工作站申请材料中,需根据工作站建设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工作站绩效目标。工作站绩效目标主要包括工作站任务技术目标、成果产出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绩效目标通过相应的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合同书中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站建设期内,对财政补助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通过中期绩效评价、验收评价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中期绩效评价按照“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创新”的原则进行。在工作站建设一年后,由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

第二十六条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站单位须在收到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次月起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给予支持;整改不合格的予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对建站期满的工作站开展验收评价(即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结果包括“通过验收”(70(含)及以上)、“结题”(60(含)—70分)、“不通过验收”(60分以下)三种类型,“结题”及“不通过验收”的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补助经费。通过验收的工作站验收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三个等级,其中90分(含)及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工作站建设过程中,建站单位不落实配套条件,不履行建站合同,导致工作站建设工作无法实施和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情况的,省科技厅将其列入科研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站单位或个人以骗取财政补助经费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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