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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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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广州市疾控中心、深圳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广东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2023年广东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国家及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面提升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地在完成随机抽查任务的同时,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要及时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市、区.东莞、中山市为镇街)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要积极沟通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协助镇街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依法落实好监测经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一)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全部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各地市卫生健康局(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卫生监督所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据实审核、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特别是执法事项已下放镇街的监督抽查任务。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各地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各地在经费分配上要按照实际工作分配检测经费。除广州、深圳以外地市的涉水产品以及第一、二类消毒产品的检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国家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专业任务涉及的检测工作由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安排抽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省卫生监督所相对应的专业联系人(省级抽检任务清单另发)。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结合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2〕15号)的要求,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服务经济大局和民生工作。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将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抽取任务,任务清单将另行下发。各地要加强依法执法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大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与同级疾控中心开展的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相结合,指导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和相关监测工作。此外,各地要做好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建档工作。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合法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自建信息报告系统的地市要统筹及时做好随机监督抽查数据填报和传输交换改造工作。各地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全年抽查信息填报工作,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品产品清单报省卫生监督所汇总整理。
(三)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11月20日前向我委综合监督处提交全年情况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姚宇盈,联系电话:020-83770131;
信息系统联系人:吴惠东,联系电话:020-34451062。
2.2023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广东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3.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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