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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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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相关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29日
发布站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发布站点:黑龙江省药监局 2026-06-01
发布站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发布站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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