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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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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全面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深化药品零售领域综合治理、从严整治处方药销售乱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处方药零售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处方药零售环节存在的“虚假问诊”“AI代开方”“先药后方”等突出问题,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处方来源管理,严把处方“准入关”
全省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处方药须凭注册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严禁事后补开处方,严厉打击“虚假问诊”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不能提供处方的,药店可引导其通过签约的合规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但必须由患者实名发起问诊,经该院注册执业医师诊疗后方可开具。
二、严格处方审核责任,坚决杜绝“先药后方”
零售药店必须严格落实处方审核责任,执业药师须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处方,一律不得销售处方药。在互联网处方流转过程中,须实行“医师开具+药师审核”的双重审核机制,坚决杜绝“先售药后补方”“先药后方”等违规行为。
三、规范互联网医院对接,严守“首诊禁开”红线
零售药店如需委托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合作的互联网医院须为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实体医疗机构。严禁互联网医院对首诊患者开具处方,严禁药店委托使用存在“虚假问诊”“ AI代开方” 等违规行为的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
四、落实销售全流程管控,强化药品追溯管理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须如实出具销售凭证、按规定开具发票。药店须实时扫码上传处方药追溯数据及实名登记情况至海南省药品追溯节点平台及上游企业追溯平台等系统,确保“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实现处方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严禁通过篡改系统数据、隐瞒真实销售记录等方式逃避监管。
五、深化“三医”协同治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药监、卫健、医保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凭处方售药、处方未经审核售药、违规委托开具处方等行为,由药监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套取医保基金、串换药品等行为,由医保部门依法处罚;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的医师未经诊疗开具处方的,由卫健部门依法处罚。依托“三医联动”平台共享处方流转、医保结算、药品销售数据,打破数据壁垒。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筑牢药品安全“1号防线”
将处方药零售环节违法行为列为年度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全面推广运用执业药师定位核验、现场拍照打卡考勤等智慧化监管手段,精准核验执业药师在岗情况,从严整治“影子药师”“挂证审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虚假问诊”“AI代开方”、非法套取医保基金、非法销售特殊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信用监管,将屡查屡犯的药店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优化药学服务体验,提升群众购药便捷性
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兼顾群众购药便捷性。鼓励各地加大政策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外配处方服务,依托“三医联动一张网”等信息化平台优化处方流转和医保结算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持续完善药学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发布站点:黑龙江省药监局 2026-07-21
发布站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发布站点:重庆市药监局 2026-07-21
发布站点:福建省药监局 2026-07-21
发布站点:云南省医保局 2026-07-21
发布站点:云南省医保局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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