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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暂停生产后拒不暂停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处罚。

阅读量:25

  • 发布时间:2026-08-18
  • 政策类型:法律法规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江苏省药监局

原文链接:https://zwpt.da.jiangsu.gov.cn/datacenter/dc/sgsView/146a8fa7c229465893b6586895d2c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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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6MA1MT74CX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徐后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1************1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扬处罚〔2026〕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暂停生产后拒不暂停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暂停生产后拒不暂停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财物;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6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1
处罚有效期 2027/02/11
公示截止期 2029/08/11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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