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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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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
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84号)要求,全区将重点加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推行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为做好全区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信息调查、档案填写、数据录入、动态维护,建立完整、系统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建立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减少资源重叠和浪费,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全区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目标:以盟市为单位,加快纸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重点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纸质健康档案的补充完善。到2010年底,城市居民达到50%,农村牧区达到30%;到2011年,城市居民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达到50%以上。
各盟市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软件招标和平台建设任务,并开展规范健康档案录入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加快纸质健康档案录入和完善,已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地区,数据录入采取集中录入、付费录入方式。坚持循序渐进,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开始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到全人群。
2.居民自愿,积极引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居民健康需求和疾病谱等方面的特点,积极开展建档工作。要坚持居民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在服务中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建档和利用健康档案。
3.规范建档,务求实效。所建档案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健康档案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用性。要建立“以人为中心”的健康管理模式,健全健康档案的调取、阅读、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完整、规范的记录居民健康问题及其处理过程,逐步体现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以及相关卫生服务活动,保证健康信息动态更新且连续,使医疗服务有证可循。
三、工作任务
1.先行试点。各盟市选择盟市所在地和部分旗县开展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自治区重点联系地区为阿拉善盟。
2.搞好宣传发动。各盟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群众动员、新闻媒体、组织咨询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健康档案的意义、作用、方法等,引导居民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搞好相关培训,做好入户调查各项准备工作。
3.准确收集信息。要按照卫生部门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入户调查,认真填写入户调查 登记表。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统一组织到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纳入健康档案。
4.科学整理数据。对入户调查登记表和体检表统一编号、科学分类,存在疑问的信息要认真澄清,确保资料全面、真实、可靠。录入电子档案的数据必须与登记表一致,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5.搞好网络对接。各盟市卫生局要统筹考虑,按照人性化管理的原则,设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指导旗县(市区)卫生局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系统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6.加强档案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建设是一项长期、动态、连续的工作,必须根据居民看病治疗等具体情况,与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体检等工作相结合,及时更新补充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居民的健康状况。要探索建立定期健康体检、资料动态管理、信息有效维护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要把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就医、医生诊疗的基础性依据,方便各级医疗机构的查询和使用。要对所有建档居民的就医看病、用药治疗、健康生活等给予指导。要把健康档案作为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依据,合理评估健康风险,对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因素及时进行处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城乡卫生服务模式,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保证建立健康档案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明确责任。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电子健康档案具体实施工作。已有信息软件的盟市,要按照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构架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修改软件信息内容,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逐步由纸质档案向电子化健康档案转变。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调查、记录、数据录入、网络对接等各个环节有序推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化健康档案内容的要求,认真填写居民信息,并按照区域划分,推行家庭责任医师制,分片负责,覆盖社区全部家庭。
3.强化督导。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得力、工作进展慢的盟市将给予通报批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信息录入以及网络建设、档案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的建立、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加快工作进程,确保阶段性工作目标实现。
4.落实经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费。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5.广泛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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