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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6

  • 发布时间:2025-07-02
  • 政策类型:通知公告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gfxwj/202311/t20231109_2408109.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各盟市卫生局

2012年自治区安排2244万元资金,为全区9个盟市33个旗县166所卫生院配备专用车辆和车载设备,建立了“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采取流动卫生服务的形式,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全覆盖。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装备的车辆和车载设备由自治区统一采购,目前车辆及设备采购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采购的车辆10月底前已到位,各使用单位已办理了接车事宜(使用单位详见附件2)。各单位要在12月30日前必须办理完上牌落户手续,并按照购车发票金额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手续。同时要制定专人负责车辆的驾驶和管理,按车辆使用要求及时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售后服务,请与汽车经销商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做好车载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车内设备已由供货厂商发往各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收到货后,要认真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并及时将“验收单”(签字盖章后)邮寄到自治区卫生厅基层管理处。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培训请与供货商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供货商应到各盟市所在地使用培训,请盟市卫生局做好培训的组织配合工作,培训结束后请将设备分发到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卫生厅采购价格办理固定或资产登记事宜(采购信息详见附件3)。

三、做好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运行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行,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按要求上报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相关报表。

联 系 人:李彦庆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附件:1.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

2.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分布表

3.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采购信息表

4.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工作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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