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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劣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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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1-26
  • 政策类型:法律法规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江苏省药监局

原文链接:https://zwpt.da.jiangsu.gov.cn/datacenter/dc/sgsView/691381c58f01421c955fc5810a8cd8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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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顺远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D2WFM75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孙仲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0************17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宁处罚〔2025〕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假劣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违法事实 江苏顺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劣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6
处罚有效期 2026/06/15
公示截止期 2028/12/16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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