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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字:无
为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及局属事业单位(省药品查验中心、省药物警戒中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共同公开选聘1家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四家单位。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项目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价要求:
1.报价形式与上限:供应商须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年服务费预算为7万元(含税),报价包含服务人员薪酬、管理费、税金、交通通讯费等为完成服务内容的全包价,超过预算的报价无效。
2.服务期限:本次外聘服务期限为三年。供应商仅需报首年服务费,后续年份的服务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若合格,继续合作价格不变,若不合格,项目单位有权终止合作。
3.报价真实性:报价的真实性、合理性由供应商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服务事项
(一)服务内容
1.参与我局及局属事业单位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论证、审查、审议;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年度内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合计不超过6件,超出数量按照5000元/件;
5.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年度内不少于2次;
6.协助合法性审核本局各类合同、事项及项目采购公告;
7.协助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团队配置
服务团队须由不少于2名执业律师组成,且符合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熟悉海南省情及自由贸易港政策法规体系;
5.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业务领域;
6.能够保证必要的服务时间和精力;
7.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且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服务方式
采用不驻场方式,通过线上通讯(电话、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与必要时应要求现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
所有法律服务成果,如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稿、律师函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交付,确保专业、准确、及时。
三、参加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熟悉海南省省情,了解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律法规等相关领域知识,有较强的问题分析处理能力;
(六)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中被司法行政机关评定为“合格”;
四、选聘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报名单位请于2026年5月11日17:00前提交密封纸质报名材料叁份(要求详见附件)。现场提交或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省药监局11楼1111办公室。
(二)审核评审。我局将严格审核报名对象“报名条件”,综合考虑报名对象履历、专业特长、职业操守、年龄结构、相关业绩以及报价、专项法律事务优惠承诺、服务质量保证等因素,并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择优确定。
五、有关事项
1.参加选聘的人员自行承担参选相关费用(如打印费、交通费等)。无论是否中选,我局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且不退还报名表和选聘文件。
2.中选单位弃权或在合同签订后中途无法完成服务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中选单位退出后,我局将根据本次选聘情况另行确定中选机构或重新选聘。
3.本公告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易老师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药监局办公大楼11楼1111办公室。
联系电话:13379919796
附件: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
2.现场选聘应提供的资料
3.综合评分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发布站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发布站点:广东省药监局 2026-05-01
发布站点:广东省药监局 2026-04-30
发布站点:广东省药监局 2026-04-30
发布站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发布站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发布站点: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02
发布站点: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12-04
发布站点:国务院 2025-06-28
发布站点:国务院 2020-11-13
发布站点:国务院 2026-01-22
发布站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