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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通辽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申报工作的通告

阅读量:5

  • 发布时间:2026-08-06
  • 政策类型:政府文件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mpa.nmg.gov.cn/zfxxgkzl/fdzdgknr/bmwj/tzgg_16813/202608/t20260806_2938010.html

摘要:

详细内容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的有关规定,拟在通辽增设一家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通辽市连续开展药品经营业务3年以上,且药品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在通辽市同行业位居前列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拥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及经营信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的相应资金条件;

(三)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通辽市位居前列;

(四)具备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后扫描并发送到指定邮箱,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申请受理截止期限为2026年8月13日。

(三)报名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处理。

申报邮箱:nmgyhltjgc@sina.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陶利西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4507128

特此通告。

附件: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2.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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