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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阅读量:21

  • 发布时间:2025-04-09
  • 政策类型:法律法规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江苏省药监局

原文链接:https://zwpt.da.jiangsu.gov.cn/datacenter/dc/sgsView/e2c4f88f0cc64da8a8f5656337c70059

摘要:

详细内容
返共
回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顺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91MA1XKXFB3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州市
法定代表人 林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8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淮)处字〔2024〕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违法事实 江苏顺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扬子江集团有司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入获收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码人识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江苏顺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22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824.8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38248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1
处罚有效期 2025/04/05
公示截止期 2028/03/21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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