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详情
镇江恒生涓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消融电极解剖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阅读量:9

  • 发布时间:2026-09-22
  • 政策类型:法律法规
  • 政策层级:省级

来源:江苏省药监局

关键字:

基本信息

发布站点:江苏省药监局

原文链接:https://zwpt.da.jiangsu.gov.cn/datacenter/dc/sgsView/d75a5a2ef647435f9c30dd64c51d276c

摘要:

详细内容
返回
行政相对人名称 镇江恒生涓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12694522865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银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镇处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镇江恒生涓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消融电极解剖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15件,罚款1.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4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6
处罚有效期 2027/03/16
公示截止期 2029/09/16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相关政策
热点政策